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营业性用房纳税申报,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现将2018年度营业性用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新市区、老市区、建制镇、工矿区应税范围内使用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申报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申报纳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申报纳税。无租使用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申报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申报纳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申报纳税。
二、申报期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申报缴纳,5月、11月为申报入库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三、申报事项
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相关权利人(产权人、使用人、代管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应依法申报房屋和土地权属、房产价值、租金、面积、联系方式等涉税信息。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承租方开具房屋租赁发票,承租方应依法向出租人索取房屋租赁发票。
四、法律责任
如果您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咨询服务电话:12366 0937-3339948 3339955
违法举报电话: 0937-3339942
特此公告
玉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