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字[2017]21号
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号(公民身份号码): 620981000002158
组织机构代码: 07926822-8 地址:玉门市东镇建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七忠
我局于2017年7 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玉门市云华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在玉门市东镇建化工业园区建设的年产3万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主体设备投入生产运行,违法排污。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等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17]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玉环听告字[2017]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等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壹拾肆元(¥19914.00)整 。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 户 行:农行玉门支行;
帐 号:27-208201040000709
收款单位:玉门市财政局国库管理办公室非税汇缴专户;
用 途:玉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酒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玉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门市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7年7月24日